江苏世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4289无锡市世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苏州纳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4289号
原告:无锡市世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西业路5号。
法定代表人:朱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纳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百川街2号。
法定代表人:BIWANGJACKJIANG。
原告无锡市世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纳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世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被告苏州纳微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其义务完毕,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世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世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无锡市世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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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佳政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