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048号
申请人:济南东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李恒去西周南路路西沿街楼房东方广场B座第三层3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84663496R。
法定代表人:陈邦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兰柱,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杨,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珠海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307090813Y。
法定代表人:高秋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南东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东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20)鲁0116执2960号执行款及利息;二、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378××××80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以上保全数额以235万元为限额。申请人济南东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23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东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20)鲁0116执2960号执行款及利息;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378××××80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以上保全数额以235万元为限额。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东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迟 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曲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