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辖41号
原告:山东迪镭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林香。
被告: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表人:孟庆玲。
原告山东迪镭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山东迪镭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咨询服务费50000元,于被告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式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进行一次性支付。被告单方停止履行合同,而合同约定无论被告自行申报或者原告代理申报原合同仍然生效。被告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未支付咨询服务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咨询服务50000元、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等。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系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原告方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原告住所地为济南市历城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8月7日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相关的咨询服务等辅导工作,直至通过国科发火{2016}32号文所规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合同约定咨询费用50000元,并约定了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管理辅导等相关事项。本案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根据2020年4月2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历下区、章丘区、莱芜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章丘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历城区、章丘区、济阳区、商河区、高新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虽约定管辖法院为历城法院,但基于前述通知,本案由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
两基层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类纠纷案件。根据我院《关于指定历下区、章丘区、莱芜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章丘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历城区、章丘区、济阳区、商河县、高新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应由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2)鲁0114民初21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富建
审判员 郑国栋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