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蔡延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296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珠江路9号。

法定代表人:高秋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蔡延虎,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蔡延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2020年12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民申10758号再审受理书,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6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郭丰国

审判员 车 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