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5742号
原告:山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A座2002-A8。
法定代表人:王林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斌,山东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福,山东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珠海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玲,经理。
原告山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慧娟
书 记 员  王馨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