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天一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1234号 申请人: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珠海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307090813Y。 法定代表人:于乐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一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445322370。 法定代表人:**桉,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785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同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一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9日止。 案件申请费444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