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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七十二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大同市云州区华瑞农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116执保377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44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4000元;冻结期限自2026年1月30日至2027年1月30日止。 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