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116执保377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44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4000元;冻结期限自2026年1月30日至2027年1月30日止。
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