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力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40民初2801号
原告:重庆力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9号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8921619L。
法定代表人:陈光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功亮,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6号B栋第三层1-21。
法定代表人:钟显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力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力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力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力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1.00元,由重庆力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徐红萍
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