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云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4民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云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10号明瑜国际13幢238室。
法定代表人:李贤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平,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6号B幢第3层1-21号。
法定代表人:钟显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重庆云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渝0240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基本事实是工程价款的认定。二审中,云博公司提交了凌云公司预算员与云博公司预算员通过电子邮件往来的对账单、结算汇总表等以及凌云公司盖章的若干工程结算单等证据;凌云公司提交了云博公司往来对账单、税务发票、扣款明细等证据;结合双方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一审对于工程价款这一基本事实并未查清。同时,一审对云博公司请求支付的工程价款是否含税未进行释明,影响云博公司利益和权利行使。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新事实,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渝0240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重庆云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谭中宜
审 判 员 万永福
审 判 员 何 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鹏润
书 记 员 简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