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240民初3037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小平,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8147959XX。
法定代表人:聂新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6号B幢第三层1-21。
组织机构代码:76266768-8。
法定代表人:钟显文,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重庆博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凤桥路111号龙凤花园9(1)幢2单元2-3-2。
法定代表人:田应学,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重庆博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67.00元,减半收取2388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胜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