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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艳与湖南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25民初917号
原告:*美艳,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炎
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君,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唐美艳与被告湖南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美艳于2019年11月26号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美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美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