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25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茶陵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攸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炎陵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攸县。
被执行人:湖南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炎陵县霞阳镇井冈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罗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225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225民初4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建平
审 判 员 房元平
审 判 员 邓李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志婷
书 记 员 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