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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湖南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湘02**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茶陵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攸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炎陵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攸县。

被执行人:湖南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炎陵县霞阳镇井冈西路**。

法定代表人:罗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225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225民初4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建平

审 判 员 房元平

审 判 员 邓李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志婷

书 记 员 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