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8604号
原告:***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五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邓利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刘起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宏远旺能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4号楼4302-2。
法定代表人:潘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宏远旺能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叶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晓芮
书记员高擎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