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25民初2796号
原告江西荣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大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江西荣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大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荣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荣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大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管晓慧
书记员 李 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