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荣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荣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维珍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7073号
原告:***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五路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69605753。
法定代表人:邓利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光,广东诚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0838680。
被告:江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北大道59号丰和新城A-5地块20#商业办公综合楼-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JOTD1Y。
法定代表人:胡利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秀玲,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611972423。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调解,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5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255元,退回原告10255元。
审 判 长 熊 娟
人民陪审员 朱 凯
人民陪审员 张晓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