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438号
原告:**交,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男,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上述两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本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澄湖湘城凤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60817526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交、***与被告江苏本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交、***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交、***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交、***负担。
审判员 **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