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启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鑫实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6452号



申请执行人:启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三江街道雅苑社区金发广场417-1号。




法定代表人:乔德福。




被执行人:武汉鑫实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与东沙大道交汇处武汉中央文化区K1地块一期一区第K1-2幢11层7号房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70524344U。




法定代表人:单广智。




申请执行人启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鑫实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浙0702民初6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武汉鑫实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均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委托武汉青山区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武汉鑫实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花支行账户进行了轮侯冻结,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总对总平台的另外两个银行存款账户,扣划了308.68元,开具罚款308.68元,其余款项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12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武汉鑫实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作人限制消费、罚款1000元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64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阮君


审判员于颖


审判员李骏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李文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