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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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1445号
原告:启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发广场4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56235937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名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吾桐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康庄东路3号龙***6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591824131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原告启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吾桐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5元、保全费1550元,合计374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启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