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励蓝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喀什励蓝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3民初4799号
原告: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李利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山,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明,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喀什励蓝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负责人:彭柯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励蓝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