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401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天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九样岭工业区第九栋四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649594。
法定代表人:施洪峰。
被执行人:海南广源隆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孵化候2U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69027578700134T。
法定代表人:周学东。
申请执行人深圳天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广源隆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本院(2016)粤0305民初14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74056.5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共交执行款人民币76516.04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其中人民币75468.04元划拨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划拨为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2016)粤0305民初14182号民事判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执401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志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