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甘肃万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2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2号3-3-1。 法定代表人:**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万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东路224-2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万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皋兰县人民法院(2022)甘0122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煜枫 审 判 员 石 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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