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店***建材经营部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店***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路240号**大厦2号楼2108-2室。 经营者:***。 原审被告:淄***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沣水镇昌国东路199号义升科技产业园主楼240-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达州金科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邮政花园B幢1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2号3-3-1。 法定代表人:**会,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西宁天威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新城大道139号6号楼2**22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自***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桥头镇***四组小塘塆。 法定代表人:郝娟娟。 原审被告:遵义东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龙大道美的公园天下建设项目16#2**2-9-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青路190号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北路183号1幢13-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店***建材经营部及原审被告淄***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达州金科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西宁天威建筑物资有限公司、自***工程装备有限公司、遵义东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898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本案案涉主体较多,争议较大,上诉人作为票据的承兑方,上诉人的陈述、质证等情况对本案有着重大影响。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也可由票据支付地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法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淄***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斌 审 判 员 张 丽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