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与***、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2民初2838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曹江涛与被告***、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曹**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江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江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江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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