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29621号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经理。被告:张某,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