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7110号
原告:山西逸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06344643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853号1幢34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34239827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逸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山西逸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法官助理 王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