靓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靓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6504号之一 原告:沈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靓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靓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计2217.5元、保全费1670元,均由原告沈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睿琦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阎 爽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