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博林科技苗圃

调兵山市强林养殖场、***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7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调兵山市强林养殖场,经营场所辽宁省调兵山市尚三家子村。 经营者:***,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希,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原审被告:开原市***技苗圃,经营场所辽宁省开原市靠山镇靠山村5组204号。 经营者:***,男,1948年2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原审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总场,经营场所辽宁省调兵山市***。 负责人:**,该场场长。 原审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服务保障中心,经营场所辽宁省调兵山市工人大街10号。 负责人:**,该中心主任。 再审申请人调兵山市强林养殖场(以下简称强林养殖场)与被申请人***、**希及原审被告开原市***技苗圃、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服务保障中心、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总场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2民终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强林养殖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强林养殖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显属错误。强林养殖场在**落水后,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救援措施,履行了救援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强林养殖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垂钓现场可能发生的风险对垂钓者进行了告知、提示,并制定了意外落水后的应急措施,垂钓现场配备有救生船、救生衣、救生绳等救援措施,配备有安全员,强林养殖场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决认为强林养殖场未给垂钓者穿戴防止溺水的安全防护服一类的防止溺水设备,明显加大了强林养殖场的安保职责。2.**落水的原因是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其自身应承担全部责任。综上,强林养殖场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强林养殖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强林养殖场提供垂钓经营服务,应对垂钓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强林养殖场垂钓时落水溺亡,原审根据强林养殖场提供的视频文件,**在**落水后长达两分钟左右的时间里,无任何人到落水的现场,也无任何救援救助措施,判决认定强林养殖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强林养殖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强林养殖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调兵山市强林养殖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邓宇喆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