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众星娱乐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page{margin-right:3.18cm;margin-top:2.54cm;margin-bottom:1.75cm}
P{margin-bottom:0.21cm;direction:ltr;color:#000000;text-align:justify;widows:0;orphans:0}
P.western{font-family:”Calibri”,sans-serif;font-size:10pt;so-language:en-US}
P.cjk{font-family:”宋体”,”SimSun”;font-size:10pt;so-language:zh-CN}
P.ctl{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font-size:11pt;so-language:ar-SA}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执异103号
申请执行人: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钱俊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众星娱乐文化艺术传播(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俞富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叶敏,男,汉族,1966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公民身份号码:32052XXXX610278554。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众星娱乐文化艺术传播(江苏)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的(2017)陕01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众星娱乐文化艺术传播(江苏)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叶敏有预谋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逃避债务等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追加第三人叶敏为本案被执行人之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第三人叶敏为本案被执行人之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庆九
判员
李唯
判员
苟卫民
二O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张
韵浛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