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执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钱俊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众星娱乐文化艺术传播(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俞富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众星娱乐文化艺术传播(江苏)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众星娱乐文化艺术传播(江苏)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一、向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8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二、向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6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逾期未开具发票违约金5万元;三、承担案件执行费11423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众星娱乐文化艺术传播(江苏)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于2018年3月5日、2018年6月19日、2018年7月20日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众星娱乐文化艺术传播(江苏)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众星娱乐文化艺术传播(江苏)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和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众星娱乐文化艺术传播(江苏)有限公司名下有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少量银行存款。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众星娱乐文化艺术传播(江苏)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扣划了被执行人众星娱乐文化艺术传播(江苏)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6983.63元,并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众星娱乐文化艺术传播(江苏)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众星娱乐文化艺术传播(江苏)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人执行人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众星娱乐文化艺术传播(江苏)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受偿债务26983.6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众星娱乐文化艺术传播(江苏)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众星娱乐文化艺术传播(江苏)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现众星娱乐文化艺术传播(江苏)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哲
审判员 李长平
执行员 王治水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