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典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113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典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H56。
法定代表人:王书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委,河北绍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西安软件园唐乐阁E401。
法定代表人:钱俊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维领,男,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京典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典汇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人行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0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典汇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支持京典汇智公司一审的全部请求。事实和理由:1.双方签订了《活动委托筹办服务合同》,京典汇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的服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佳公司)共同对已完成的数据进行确认,《快手舞团争霸赛结算明细》确认金额为217096.81元。该明细是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三人行公司依据快手平台提供的原始数据计算得出,京典汇智公司认可该结算金额。2.用户状态统计表、拉新数据统计表都是在合同履行中形成的原始数据,应依据该数据进行结算。三人行公司要求按照快手平台的审核数据进行结算不符合《活动委托筹办服务合同》附件“执行标准”的约定。依据“执行标准”,只有“舞队报名”“社群加群引导”“KOL拉新”三项数据以快手后台数据为准,其他数据与快手平台无关。3.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因为达佳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比如删除了部分数据、有部分数据没有统计、删除链接等行为,导致部分数据无法生成并统计。微信记录也可以证明三人行公司与达佳公司就数据问题进行了沟通,要求达佳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说明三人行公司也认可是达佳公司的原因导致数据没有统计完全。应当认定京典汇智公司已经完成了《活动委托筹办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三人行公司应当支付约定的全部费用。4.因为《活动委托筹办服务合同》没有约定三人行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京典汇智公司参照《活动委托筹办服务合同》第7.4条约定主张违约金。且京典汇智公司已经将约定违约金标准调低,一审法院应当予以支持。5.依据《活动委托筹办服务合同》第7.12条,京典汇智公司有权向三人行公司主张律师费,3万元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并有发票证明。
三人行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京典汇智公司的上诉意见。1.《快手舞团争霸赛结算明细》是京典汇智公司自行制作并出具给三人行公司的,三人行公司从未确认该结算明细,不认可该明细的结算金额。2.微信记录无法证明达佳公司删除了部分数据,也无法证明三人行公司认可达佳公司删除了数据;双方在微信中一直在协商关于服务合同的履行问题,不代表三人行公司认可按京典汇智公司提供的数据结算。3.根据“执行标准”约定,验收数据应当以达佳公司验收后统计的数据为准。京典汇智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无权主张剩余合同款项。4.因三人行公司不欠付款项亦不存在违约,所以不存在利息和律师费的问题。
京典汇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人行公司向京典汇智公司支付承办费520000元;2.判令三人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1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计71084元;3.判令三人行公司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30000元。
三人行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京典汇智公司支付三人行公司违约金104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9日,三人行公司(甲方)与京典汇智公司(乙方)签订《活动委托筹办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指定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筹办活动。委托期限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12月30日,活动执行费520000元,支付方式为:2020年7月28日乙方按照中期验收要求完成规定目标且完成50%有效舞队报名数量,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50%中期款26万元(贰拾陆万元整);2020年8月18日乙方按照期末验收要求完成规定目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1个月内支付乙方尾款26万元(大写贰拾陆万元整),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为甲方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因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延期付款,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条款记载:7.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视为违约,应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7.4乙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活动筹办的,每逾期一(1)日,应向甲方支付活动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7.6由于乙方筹办工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影响活动效果的,应酌情减少报酬;因此导致活动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7.12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诉讼费、仲裁费、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有关法律费用。在该合同附件《执行标准》中记载活动名称为快手2020年全国舞团争霸赛-南方赛区,合作内容为:1、合作方需直接组织广场舞舞队参与“快手舞团争霸赛”第一阶段活动(南方赛区:6-8月各环节),包括舞队报名、内容发布、舞队拉票、社群组建等,并按照平台提供的执行标准落地;2、合作方在执行活动相关拉新任务时,需按平台拉新归因标准执行落地;3、活动执行过程中,合作方有义务维护平台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在用户群体中口碑等,如合作方所组织群体中出现影响快手声誉相关的风险,合作方需第一时间主动独立解决。具体任务目标为:1、舞队报名数量2500个,社群加群引导数量2500个,KOL拉新数量15个,参赛视频发布数量12500个,舞队拉票数量750000个,新增设备15000个。具体验收标准为:1、舞队报名、社群加群引导、KOL拉新以快手后台统计数据为准;2、参赛视频发布以按要求发布广场舞参赛内容并通过审核;3、舞队拉票为截止最终投票日期,每支舞队有效票数不少于300票;4、设备拉新以新用户为舞队成员或广场舞深度兴趣人群,同时按增长口径归因。有效舞队标准为:一直舞队先后完成活动报名、5条参赛视频发布并过审、舞队票数不少于300。
京典汇智公司称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任务目标,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用户状态统计表、拉新数据统计表。三人行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达佳公司没有认可京典汇智公司的数据。
三人行公司主张违约金,称京典汇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任务目标,提交了:1、三人行公司(乙方)与达佳公司(甲方)签订的《服务采购合同》;2、电子邮件,记载三人行与达佳公司最终确认的快手舞团争霸赛数据为报名成功且过审作品至少1条的账号共724个,过审作品数至少5条的账号共371个,作品数1855条,过审作品数1-4条的用户共353人,作品数670条,投票至少300条的用户共68人,设备拉新329个,优质广场舞教练拉新2人。京典汇智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
经一审法院询问,京典汇智公司、三人行公司均认可该活动举办方为达佳公司,数据是由京典汇智公司提交视频到快手平台上,由快手审核。另经法院询问,三人行公司称接到达佳公司委托后,将全部事项均委托给京典汇智公司,没有委托其他公司,快手舞王争霸活动举办了,但是供应量低于原先目标。
京典汇智公司主张违约金,称因为合同是格式文本,没有约定三人行公司违约金,故参照合同7.4条的约定主张。三人行公司主张违约金,称根据合同7.6条约定,京典汇智公司对违约金不认可,称三人行公司主张过高。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京典汇智公司与三人行公司签订的《活动委托筹办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附件中对京典汇智公司应完成的任务目标及核算标准均有明确约定。现京典汇智公司虽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三人行公司员工明确表示要以快手公司核算为准,且根据京典汇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京典汇智公司与达佳公司经过核算认定的舞队数据低于京典汇智公司与三人行公司约定的数目,故就京典汇智公司履行情况,法院根据三人行公司与达佳公司最终核算数目认定。因达佳公司与三人行公司结算时放宽了结算标准,故就三人行公司与京典汇智公司结算金额,法院根据三人行公司提交的放宽标准的金额认定为51801元。就京典汇智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因达佳公司与三人行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确定了最终核算数目,故三人行公司应于2021年1月15日前支付尾款,三人行公司未按时支付,应属违约。现京典汇智公司主张违约金,因三人行公司与京典汇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法院根据三人行公司违约情况酌情确定为以518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就律师费,因京典汇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任务目标,法院不予支持。就三人行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京典汇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活动目标,故就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但三人行公司主张金额过高,法院酌情认定为4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京典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活动执行费518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18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北京京典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元;三、驳回北京京典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京典汇智公司与三人行公司签订的《活动委托筹办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京典汇智公司要求三人行公司支付全部合同款项,三人行公司则以京典汇智公司未完成合同义务进行抗辩,故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京典汇智公司是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确定京典汇智公司应当取得的服务对价。
京典汇智公司的合同义务应当以约定内容为准。《活动委托筹办服务合同》附件“执行标准”及“费用明细单”中对于京典汇智公司服务所涉及的省份、各省的舞队目标数量作出了明确约定。“执行标准”中的“合作内容”部分约定,“舞队报名”“内容发布”“舞队拉票”“社群组建”等应按照快手平台提供的执行标准落地;合作方在执行拉新任务时,也需按照平台拉新归因标准执行落地。“任务分配”同时约定了数据验收标准以快手后台统计数据为准,以及有效舞队的认定条件。综合上述约定以及双方微信记录可以看出,京典汇智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存在地域限制及数量要求,且相应的服务标准需由快手平台认定。京典汇智公司上诉主张“舞队报名”“社区加群引导”“KOL拉新”以外其他数据与快手平台无关,与上述约定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京典汇智公司要求以状态统计表、拉新数据统计表作为其服务的结算数据,但上述数据仅是原始数据,是否符合约定的结算标准未经评价。根据三人行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邮件等证据可以看出,达佳公司对三人行公司向其提供服务中的部分数据不予认可,故状态统计表、拉新数据统计表数据不能作为结算京典汇智公司服务费用的依据。京典汇智公司主张《快手舞团争霸赛结算明细》经过三人行公司认可,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仅有三人行公司认可状态统计表、拉新数据统计表真实性的事实,不足以证明三人行公司作出了同意依据上述数据进行结算的意思表示,京典汇智公司依据《快手舞团争霸赛结算明细》主张服务费用依据不足。
京典汇智公司上诉主张达佳公司擅自删除部分数据、遗漏统计数据、删除链接等行为导致部分数据未纳入结算,但京典汇智公司就此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其提供的双方之间的微信记录仅能反映出京典汇智公司曾向三人行公司提出过达佳公司在技术支持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三人行公司表示协助向达佳公司进行反馈,无法证明三人行公司或达佳公司认可其存在无法全面统计数据的情况。因京典汇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京典汇智公司据此提出的要求法院认定其履行完毕全部约定合同义务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京典汇智公司已完成服务的费用结算问题。因三人行公司认可其将与达佳公司约定的服务内容全部委托给京典汇智公司履行,故达佳公司认可的三人行公司的服务合同履行内容,均可以认定为京典汇智公司向三人行公司的履行。一审法院依据达佳公司与三人行公司之间的核算数据认定京典汇智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并无不当。因京典汇智公司未完成全部合同义务,三人行公司认可依照其与达佳公司实际结算标准和数据,按照相应利润比例与京典汇智公司结算,该结算方式较合同标准更为宽松,对京典汇智公司并无不利,故一审法院对上述标准及金额予以认可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因京典汇智公司未能依约履行《活动委托筹办服务合同》,三人行公司未按照其与达佳公司的结算情况及时向京典汇智公司支付服务对价,一审法院在认定双方违约行为的基础上,对双方违约责任所作处理并无不当,京典汇智公司要求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过高,本院不予支持。在京典汇智公司未能完成《活动委托筹办服务合同》约定活动目标在先的情况下,其要求三人行公司向其支付律师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京典汇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1元,由北京京典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冰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静静
书 记 员  侯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