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5921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广告工程部,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太平路**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16933916R。
经营者:包金铸。
被告:广州市潜图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01自编C17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61272835。
法定代表人:汪德亮。
被告: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西安软件园唐乐阁E401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42837256P。
法定代表人:钱俊冬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南道**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0808B。
负责人:程静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广告工程部与被告广州市潜图广告有限公司、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广告工程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广告工程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7.42元,减半收取1514.00元,由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广告工程部承担。
审判员 向良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