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与西安卓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2280号
原告: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大红门路1号。
法定代表人:缪寅宵,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轩,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卓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222号九座花园第1幢1单元15层115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
原告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航天研究所)与被告西安卓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卓纳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倪燕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研究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卓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航天研究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技术开发费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500元;3.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9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关于卧式单轴台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与关于离心机测试转台项目《技术开发合同》,被告委托原告航天研究所进行卧式单轴台项目技术研究开发及离心机转台项目技术研究开发,合同对于技术开发费用以及付款方式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说明》,对拖欠原告卧轴转台及离心机款项50万元的事实进行确认,并表示因被告研制高精度石英挠性加速度计投入研制资金较大导致货款拖期,并承诺于2020年6月底将所欠款项全额结清。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综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判令所请。
被告西安卓纳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加庭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9日,西安卓纳公司(委托人,甲方)与航天研究所(研究开发人,乙方)签订项目名称为卧式单轴台的《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卧式单轴台项目的研制;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本项目技术研究开发,并且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各阶段软、硬件产品研制工作;本项目技术开发经费总体为19万元;甲方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的,每延迟一周,须按延期付款部分金额的0.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乙方未按双方约定时间节点交付产品的,每延迟一周,须按合同总金额的0.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同日,西安卓纳公司(委托人,甲方)与航天研究所(研究开发人,乙方)签订项目名称为离心机测试转台的《技术开发合同》,本项目技术开发经费总体为42万元;该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与上述项目名称为卧式单轴台的《技术开发合同》的约定一致。
2019年11月9日,西安卓纳公司向航天研究所出具还款说明,认可其欠航天研究所设备货款共计50万元整,并承诺将在2020年6月底之前将前期所欠设备货款全额结清。后西安卓纳公司未按约还款,故航天研究所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西安卓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航天研究所与西安卓纳公司签订的两份《技术开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航天研究所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西安卓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西安卓纳公司向航天研究所出具还款说明,认可欠付航天研究所设备货款50万元,故航天研究所据此要求西安卓纳公司支付拖欠50万元费用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部分,由于涉案的两份合同均对违约金额约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故航天研究所要求西安卓纳公司支付违约金305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本身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航天研究所要求西安卓纳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已足以弥补其损失,其另行要求西安卓纳公司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西安卓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卓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款项500000元;
二、被告西安卓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违约金305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5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西安卓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倪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付晨晨
书 记 员  赵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