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与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2民终4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大红门路**。
法定代表人:杨宏海,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由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或改判,不再回一审法院审理。2、请求二审法院确认本案是否属于人事争议,如果不属于依据是什么?3、请二审法院对即将产生的裁决或判决结论说明原因和依据法条,作出必要的司法解释,使判决或裁决结论与原因说明齐备。4、结合本案情况对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13号和【2004】30号释法和法函规定,对一审法院裁定结论进行分析、评判。5、如果法院不能以人事争议来裁决本案,请二审法院告知应以何种案由上诉。6、请求与本案法官谈话一次。事实与理由:
一、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的业务工作有一个收费系统,该系统的数据准确与否与职工劳动所得直接相关,职工的绩效工资是按照制度依据该系统数据计算的。2016年底在北京首先发现该系统存在大量错误。现提供两份相关证明,一份是系统中天津分公司的错账列表及该部门负责人承认错误事实的说明书。另一份是2016年度北京本部的错账列表。对于以上错误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并不否认。该系统是同一个部门,同一拨人来维护的,显然账目错误是系统性的。之后***向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报告,对方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调查,现提供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给***的信访受理委托书一份,但直到2017年9月25号之后仍未按时给予答复,由此可见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处理此事的态度。在系统部分错账已经明朗情况下,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坚持对系统其它部分进行封锁,使***无法对更多的数据进行核查,同时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对事情调查采取拖延和推诿,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得经济收入受到损失,经与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多次交涉,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毫无诚意。鉴于上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40条、以及《劳动法》第80条之规定,***认为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不但违反法律相关条款,而且是在知错的情况下出于自身利益而坚持错误立场,情节恶劣,致劳动者合法权益于不顾,故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强制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按照聘用合同及制度的规定,或打开系统,查明错账,或累计***损失,不论何种方式都要给予补偿,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已经承认错误,请法庭与其核对。二、请二审法院关注两份法律文件,第一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二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核心问题是本案是否属于人事争议,而***的全部上述诉讼要求就是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的,因此***的起诉全部在人事争议的范围内。三、制定聘用合同就是维护工作人员的权益,工资收入是核心权益,否则合同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现在围绕着合同一方工资收入受损,双方产生纠纷,这不是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又是什么?四、***已经依法走了前置程序,对一审法院的裁定结果不能同意。既然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违反了聘用合同的规定,如果不是人事争议,那么诉讼的法律入口在哪里?请法院告知。五、一审法院超期作出裁决。六、本案简单而清晰,由于一审裁定致使***花费大量的时间及其它成本。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案例剖析,我们要努力减少违规行为和诉累现象。七、***要求本案在二审法院继续审理,同时建议本案审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首先明确本案的归属,第二个阶段为审理阶段。
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认定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违反聘用合同中核心内容即甲方应如数支付***合法工资收入条款(合同中第七条);2、请求法院要求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查明并核准目前被封锁的业务收费系统本人所有错账,这个过程必须与***配合,检查进程由***掌握(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前段时间已经掌控过,最后***被迫到法院),对于系统崩溃部分则要求恢复,如无法恢复则给予经过***认可的补偿,同时加上提成比例、承包额等造成缩水情况;3、如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坚持不开放系统,则以2016年度北京部分错误数额确定1年额度样本,从2006年开始每年叠加,还必须考虑当中承包额、提成比例等因素的变化导致的缩水现象,按此计算额度补偿***,对天津错账要允许***进行合理的核查;4、对于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给***一年来造成的误工、车马及各类其他成本开销要求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赔偿2.5万元(误工费计算2017年共248个工作日,按照可查证的年薪计算,误工30个工作日,另外诉讼费、车马费、复印等费用合计1000元,总计2.5万元),另外按照聘用合同上的规定,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另需支付所有欠款的25%经济补偿金(见聘用合同第三十八条);5、要求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就此事作出书面检查,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事情;6、要求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在调查处理该事件期间提供***一切便利,例如营门通行等;7、如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单纯委托代理人出庭造成因情况不清而闭庭,每出现一次按***误工一天数额计算补偿。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属于事业单位,***是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事业编制在编人员,双方签订有自2004年1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书,其中第七条内容为“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办法按甲方有关工资管理规定执行”。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以及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之规定,***于本案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属于事业单位,***是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的事业编制在编人员,双方签订有自2004年1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书。该合同书中第七条内容为“甲方(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办法按甲方有关工资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内容为“乙方从事航天科技工业国家秘密工作,被确定为秘密级以上的,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按国家以及集团公司、院、甲方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所提诉讼请求的核心内容是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内部业务工作中的一个收费系统存在错误,导致其绩效工资受到影响。该业务收费系统是单位内部管理措施,双方因该业务收费系统相关问题所发生的纠纷,属于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事项,不是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纠纷。故***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静
审判员  许英
审判员  朱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韩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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