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与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6民初2381号
原告:***,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高级工程师计量检定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大红门路**。
法定代表人:杨宏海,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航天计量研究所)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认定被告违反聘用合同中核心内容即甲方应如数支付原告合法工资收入条款(合同中第七条);2.请求法院要求被告查明并核准目前被封锁的业务收费系统本人所有错账,这个过程必须与原告配合,检查进程由原告掌握(被告前段时间已经掌控过,最后原告被迫到法院),对于系统崩溃部分则要求恢复,如无法恢复则给予经过原告认可的补偿,同时加上提成比例、承包额等造成缩水情况;3.如被告坚持不开放系统,则以2016年度北京部分错误数额确定1年额度样本,从2006年开始每年叠加,还必须考虑当中承包额、提成比例等因素的变化导致的缩水现象,按此计算额度补偿原告,对天津错账要允许原告进行合理的核查;4.对于被告给原告一年来造成的误工、车马、及各类其他成本开销要求被告赔偿2.5万元(误工费计算2017年共248个工作日,按照可查证的年薪计算,误工30个工作日,另外诉讼费、车马费、复印等费用合计1000元,总计2.5万元),另外按照聘用合同上的规定,被告另需支付所有欠款的25%经济补偿金(见聘用合同第三十八条);5.要求被告就此事作出书面检查,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事情;6.要求被告在调查处理该事件期间提供原告一切便利,例如营门通行等;7.如被告单纯委托代理人出庭造成因情况不清而闭庭,每出现一次按原告误工一天数额计算补偿。事实和理由:被告单位业务工作有一个收费系统,该系统的数据准确与否与职工劳动所得直接相关,职工的绩效工资是按照制度依据该系统数据计算的。2016年底在北京首先发现该系统存在大量错误,现提供两份相关证明,一份是系统中天津分公司的错账列表及该部门负责人承认错误事实的说明书。另一份是2016年度北京本部的错账列表。对于以上错误被告并不否认。该系统是同一个部门,同一拨人来维护的,显然账目错误是系统性的!之后原告向被告报告,对方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调查,现提供被告给原告的信访受理委托书一份,但直到2017年9月25号之后仍未按时给予答复,由此可见被告处理此事的态度。在系统部分错账已经明朗情况下,被告坚持对系统其它部分进行封锁,使原告无法对更多的数据进行核查,同时被告对事情调查采取拖延和推诿,致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得经济收入受到损失,经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毫无诚意。鉴于上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40条、以及劳动法第80条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不但违反劳动法相关条款,而且是在知错的情况下出于自身利益而坚持错误立场,情节恶劣,致劳动者合法权益于不顾,故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强制被告按照聘用合同及制度的规定,或打开系统,查明错账,或累计原告损失,不论何种方式都要给予补偿,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经审查,航天计量研究所属于事业单位,***是航天计量研究所事业编制在编人员,双方签订有自2004年1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书,其中第七条内容为“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办法按甲方有关工资管理规定执行”。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以及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之规定,***于本案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慧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霍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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