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与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65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大红门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计量研究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5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推翻一、二审判决,依法申请再审,请求计量研究所说明目前无法履行合同的原因和问题,请求修改双方合同条款,对履行期限进行合规设置,请求计量研究所承担二审及再审费用。事实与理由:1.判决依据根本没有被认定为事实,请求仔细核查一审判决书。2.有新证据包括1个截图2个陈述,请求对建筑超标阻碍办证事实向计量研究所及相关方调查核实。3.本案事实缺乏事实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4.***曾向法官陈述,但法官没有理睬,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5.没有认定的事实,判决的依据和结论是不对的。6.判决书认为的结论与判决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7.法庭实际存在剥夺我的辩论权利的事实,两次审理现场,***不断向计量研究所发出申辩,计量研究所总是无言以对,一审法官告诉我:“被告有权不回答”(法庭录像),在教我法庭规矩时,她没有想为什么计量研究所不吭声?事实上也是剥夺***辩论权利。8.本案二审是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法官没有事先和***协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是计量研究所是否构成违约。两审法院综合考虑到公房的出售和房产证办理受政策影响较大,且职工购买公房与消费者购买普通商品房不同,带有福利分房性质,故认为对售房单位办理房产证的义务不宜过于苛责,并无不妥。根据已查明事实,计量研究所在合同签订前即已向***交付房屋,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现并无证据证明计量研究所系出于主观故意怠于履行办证义务,故两审法院未认定计量研究所构成违约,并无不当。***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请求对建筑超标阻碍办证事实向计量研究所及相关方调查核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相应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菲 审判员 任 颂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