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骏智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骏电气(厦门)有限公司、天津福华欣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1执2367号
申请执行人:中骏电气(厦门)有限公司,住厦门市集美区北部工业区环珠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福华欣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承德道3号A区平房103
法定代表人:任翠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骏电气(厦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福华欣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