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骏智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骏智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继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4372号

原告:***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北部工业区环珠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黄祥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庄国强,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被告:山西继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世纪花苑小区16-2-5-东。

法定代表人:庄民荣。

原告***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国强、山西继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詹锦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巧铃

书记员陈小卢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