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4372号
原告:***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北部工业区环珠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黄祥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庄国强,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被告:山西继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世纪花苑小区16-2-5-东。
法定代表人:庄民荣。
原告***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国强、山西继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詹锦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巧铃
书记员陈小卢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