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骏智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ꎦ门中骏迅达驾校有限公司、中骏智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执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北部工业区环珠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75042Q。
法定代表人:黄祥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镇。
被执行人:厦***迅达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北部工业区环珠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2940022K。
法定代表人:陈达恩,职务总经理。
担保人:陈达恩,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担保人:孙宏,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迅达驾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确认截至2021年4月30日被执行人厦***迅达驾校有限公司累计结欠申请执行人***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1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欠款本息合计2590760.57元(其中本金2124454.6元)。担保人陈达恩、孙宏自愿代为履行前述判决确定的全部债务,承诺分两期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124454.6元,即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1124454.6元。前述款项直接转入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账户名:***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农业银行厦门思明支行,账号:4034××××4529)。二、若担保人陈达恩、孙宏按照本和解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按期足额付清款项,则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2020)闽0211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视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履行完毕(2020)闽0211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三、若担保人陈达恩、孙宏未按照本和解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2020)闽0211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扣除已履行的部分)对厦***迅达驾校有限公司、陈达恩、孙宏申请强制执行。四、被执行人厦***迅达驾校有限公司依法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6468.05元、执行费23645元。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申请,申请解除对厦***迅达驾校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法院查封并扣押的厦***迅达驾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闽DC××××的车辆,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并交还给厦***迅达驾校有限公司。担保人陈达恩、孙宏按照本和解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第一期款项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厦***迅达驾校有限公司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迅达驾校有限公司、担保人陈达恩、孙宏达成执行和解后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厦***迅达驾校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闽0211执205号一案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厦***迅达驾校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庆东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李 乐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廖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