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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辖终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见龙亭小区祺龙苑10-401。
法定代表人:苏金杭,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北部工业区环珠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黄祥德,董事长。
上诉人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5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司法定代表人苏金杭及其他主要负责人涉嫌犯罪已被逮捕,公司已陷于停业状态,且众多的供应商、施工队均在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货款、工程款,本案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统一处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电力设备产品购销合同》载明合同签约地点为厦门市集美区,且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审原告***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案涉合同签订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义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林毓 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