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骏智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骏电气(厦门)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81民初5732号
原告:中骏电气(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北部工业区环珠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坚群,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清江阴工业区福建中景石化有限公司办公楼4层(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骏电气(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申请变更减少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骏电气(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骏电气(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远程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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