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246号
原告:青岛广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福州路257号招银大厦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40360589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道办事处红旗路508号5号楼307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MTPDM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华城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宝源路36号2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86754674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广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华城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广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广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广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9元,减半收取2239.5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809.5元,由原告青岛广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