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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钢之杰柜业有限公司与惠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1960号
原告:北京钢之杰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祥龙爪树村南双旗杆成寿寺路甲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5530595042。
法定代表人:及永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身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写字楼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6144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钢之杰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钢之杰柜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钢之杰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钢之杰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93元,减半收取1796.5元,由原告北京钢之杰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本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