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士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湖北佳士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分公司、湖北佳士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6304号
原告:***,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灿,李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佳士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双清路**蓝堡城小区**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
0087577370Q。
负责人:刘华松,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凯,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佳士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友谊大道**武钢集团办公大楼******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8184469XP。
法定代表人:杨文,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佳士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分公司、湖北佳士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968元、残疾赔偿金75080元、护理费15188元、营养费6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16173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始,原告给被告湖北佳士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分公司开始提供劳务。8月27日原告在被告湖北佳士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分公司承包的路面上做卫生清理工作,按照领导指示清理垃圾桶时,因公司未作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原告摔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医院治疗,但费用都是原告自己支付,且出院经过鉴定,构成伤残等级10级。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赔偿,但被告一直未给予任何赔偿,故诉至法院,恳请支持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湖北佳士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分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聘用协议书一份,约定劳动期限为一年,湖北佳士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分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建立了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本案原告与单位发生争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