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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湖北佳士成道路保洁有限公司、湖北佳士成道路保洁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02民初3708号
原告:***,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北路。
被告:**,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宋集镇焦桥。
被告:湖北佳士成道路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佳士成道路保洁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分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
负责人:刘华松,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佳士成道路保洁有限公司、湖北佳士成道路保洁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景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汤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