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1238号
原告: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东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94734745J。
法定代表人:徐华根,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丽贞,系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信诚街4号1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9521083B。
法定代表人:陆小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由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街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丽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街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废物处理费348855元及违约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淤泥处理处置合同》,约定:被告将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淤泥处理处置项目分包给原告,被告按淤泥处理380元/吨和装卸费120元/吨的价格向原告支付费用。合同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月7日处理淤泥金额共计206870元。在该合同期内,被告除在2015年12月31日向原告支付72630元处理费外,再无支付任何费用,故被告共欠费用134240元。2016年4月1日,原被告又签订了《固体费用回收处理合同》,约定被告将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淤泥处理处置项目分包给原告,被告按淤泥处理380元/吨和装卸费120元/吨的价格向原告支付费用。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7月11日处理淤泥金额共计214615元。该合同期内,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款项。综上,被告共欠原告淤泥处理费348855元。另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两份合同共计40000元。
被告街洁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街洁公司(甲方)与绿由公司(乙方)签订《淤泥处理处置合同》(合同编号:QYYKA201512002),约定:甲方将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大沥镇铁路坑涌清淤工程淤泥处理处置项目分包给乙方;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上列明的各种废物实际数量,按照合同附件的收费标准或者处理意见的收费标准收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正违约行为,并有权视情况而解除合同;一方逾期支付处理费、装卸费或收购费,除承担违约责任之外,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总额的5‰支付滞纳金给对方;合同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合同附件载明:淤泥价格为380元/吨,装卸费为120元/吨。
2015年12月28日,街洁公司向绿由公司转账72630元。
2016年4月1日,街洁公司(甲方)与绿由公司(乙方)签订《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合同》(合同编号:QYLYYK-A1604001),约定:甲方将广东百年基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大沥镇铁路坑涌清淤工程(贵广(南广)铁路部分)淤泥处理处置项目分包给乙方;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上列明的各种废物实际数量,按照合同附件的收费标准或者处理意见的收费标准收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正违约行为,并有权视情况而解除合同;一方逾期支付处理费、装卸费或收购费,除承担违约责任之外,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总额的5‰支付滞纳金给对方;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合同附件载明:淤泥价格为380元/吨,装卸费为120元/吨。
诉讼中,绿由公司另提交收货单、过磅单、《2015年12月份对账单》(2份)、《2016年5、7月份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及主页截图、律师函及投递情况,拟证实双方交易情况及催款情况。其中,《2015年12月份对账单》显示:12月3日至12月4日期间共产生淤泥及装卸费72630元、12月17日至12月21日共产生淤泥及装卸费89505元。《2016年5、7月份对账单》显示5月5日至7月11日共产生淤泥及装卸费214615元。2016年1月7日收货单显示:生活污泥29.44吨(车牌号码湘D×××××)、生活污泥30.12吨(车牌号码湘E×××××)、生活污泥29.91吨(车牌号码湘M×××××)。2016年1月7日过磅单显示:序号38114,污泥饼净重29440kg(车号湘D×××××);序号38117,生活污泥净重30120kg(车号EA7081);序号38149,河涌污泥净重29910kg(车号湘M×××××)。
庭审中,绿由公司明确其诉讼金额包括对账单总金额376750元(72630元+89505元+214615元)、未对账的部分即2016年1月7日淤泥处理费44735元(89.47吨*380元/吨+89.67吨*120元/吨),再扣减已支付的72630元。
本院认为:绿由公司主张街洁公司欠付处理费348855元,并提交相应证据拟予证实,街洁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依法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不利后果。在无其他反证的情况下,本院采信绿由公司的主张,现街洁公司未依约支付,已构成违约,绿由公司主张街洁公司支付处理费348855元及违约金4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街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处理费348855元及违约金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32元,由被告广州市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欧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