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201号
原告:广州一凯贸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从化区裕华路3号1幢204号。
法定代表人:罗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建锋,广东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烟尘治理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璐云,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东坑村。
法定代表人:徐华根。
被告: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环保二路1号之二环保工业园首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袁广礼。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君元,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一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烟尘治理专业有限公司、***、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
广州一凯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广州烟尘治理专业有限公司偿还广州一凯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9月27日之日起,以借款金额人民币1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26日利息为1568000元,暂合计15568000元);2.判令***、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广州烟尘治理专业有限公司、***、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向广州一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77700元;4.案件诉讼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广州烟尘治理专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在2018年9月26日向广州一凯贸易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4000000元,并由广州一凯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烟尘治理专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据》,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9月27日由广州一凯贸易有限公司将借款通过划账的方式借予给广州烟尘治理专业有限公司。为保障合同顺利履行,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同样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借款本金14000000元和利息一直没有偿付给广州一凯贸易有限公司,后经过多次催收未果,广州一凯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成讼。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而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应认定为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故本案属于涉外案件。因在本院辖区发生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依法应由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1年9月13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以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并不属于外商企业法人独资或港澳台法人独资企业,案涉纠纷不符合涉外集中管辖案件范围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案涉纠纷系广州一凯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广州烟尘治理专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据》,广州烟尘治理专业有限公司、***、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担保函》,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函》等主张债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由甲方即广州一凯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承诺、担保函》约定由债权人所在地即广州一凯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广州一凯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住所地均在广州市增城区辖内,故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案涉纠纷拥有管辖权。
另,经查明,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案涉纠纷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情形。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以案涉纠纷属涉外案件为由,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处理,属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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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志明
审判员 张一扬
审判员 瞿 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蕴琦
李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