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02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东坑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蒲城县。 申请执行人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8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635.21元及利息(以10635.21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2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陕E0××**的小车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2022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3日),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档案,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802执11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招跃温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绮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