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霖润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霖润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润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4344802L,住所地在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魏刘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元,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51502,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浪。
***润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4民初5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润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款3390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90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指定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及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6日、2020年3月27日、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21日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工商、车辆、银行、证券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3.经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号有不动产,本案已轮候查封。
4.经公安部车辆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有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号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
5.2020年4月13日,本院前往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2号A座11层寻找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寻找被执行人,经向该公司办公室胡某了解,该公司暂无履行能力。
6.2020年6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0年6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及其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2020年6月13日,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润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谈话,申请执行人称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李筱艳
审判员  苏 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