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荣港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10115号之一
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江阴市**镇**西大街97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职员。
被告:***,女,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男,196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荣港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东定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开,男,196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恒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镇***村花家巷1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江阴荣港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开、江阴市恒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340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已预交),由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冯 海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